安徽未来标识设计制作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未来标识设计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2民初255号
原告:安徽未来标识设计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094473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窦以刚,男,1977年6月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安徽未来标识设计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在本院要求原告限期内补充提交相关信息资料后,仍未能对被告进行有效送达,导致被告身份信息无法辨明,诉讼程序难以有效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未来标识设计制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