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2执1325号
申请人:安徽未来标识设计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埠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094473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人安徽未来标识设计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内容主动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思悦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