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4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42423196911182890,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合肥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环湖东路188号森林橙堡公寓A栋A-202室,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01007981291525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皖0104执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欣
审判员朱毅
审判员钱双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