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2715号
原告:***,女,汉族,1992年10月23日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济南绿净园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6370036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1号楼5-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77773414。
负责人:李居然。
原告***与被告***、济南绿净园保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