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3212号
原告:***,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诸葛亮广场管理中心(下称诸葛亮广场管理中心),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宝,诸葛亮广场管理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葛亮广场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葛亮广场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