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龙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A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44911764。
法定代表人:韩卫俭,经理。
被执行人:**长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明集镇颜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EQNAN1T。
法定代表人:刘瑾,经理。
被执行人:刘瑾,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6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瑾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173024.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113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034.00元,执行费1399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173024.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4975.00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14975.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4975.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褚云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