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龙腾电器有限公司

淄博龙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双成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903号
申请人:淄博龙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梅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44911764。
法定代表人:韩卫俭,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双成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银燕村国利村(武汉市宏利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2CR83P。
法定代表人:李金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龙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双成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鲁0306民初14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双成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新支行账户3202××××6059人民币275000.00元。
被申请人武汉双成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148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双成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5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武汉双成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名下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双成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新支行3202××××6059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