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勇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勇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江法民初字第08339号
原告重庆勇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23号3-13-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220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33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女,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勇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勇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勇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洪公司)诉称,被告***系***之母,被告***系***之妻,被告***系***之女。2011年8月22日,我司与***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为原告联系落实重庆市白猫化工有限公司M06-2地块旧房拆迁项目,在我司与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之家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后,我司向***支付劳务费150万元;同时,我司应支付***安全保证金50万元,待拆迁完工后,无安全事故一次性退还。为此,我司先后于2011年8月21日、8月22日、8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务费150万元、安全保证金50万元。前述居间协议签订后,我司仅实施了白猫公司M06-2地块上部分旧房的拆除工作,剩余“红楼”等房屋并未交给我司拆除,由此给我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2012年9月25日,***因病去世。三被告作为***的继承人,继承了***的财产,应承担***应当承担的退还劳务费及保证金的合同义务。请求判令:1、解除我司与***于2011年8月22日签订的《居间协议》;2、三被告返还我司劳务费150万元及安全保证金50万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甲方***与乙方勇洪公司签订《居间协议》,主要载明“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为乙方联系落实原重庆市白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猫公司)M06-2地块旧房拆迁项目;乙方正式与未来之家公司签订该项目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劳务费一百五十万元整;乙方同时向甲方交纳五十万元整安全保证金,拆迁完工后,无安全事故,甲方一次性无息将保证金退还乙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勇洪公司于2011年8月21日、2011年8月22日、2011年8月23日分别向***的银行卡账户转账支付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并实施了白猫公司M06-2地块上部分旧房的拆除工作。
庭审中,勇洪公司陈述,《居间协议》签订后,勇洪公司并未与未来之家公司签订合同,勇洪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左右进场拆迁,不到一个月便被未来之家公司告知不让其拆迁,该司一直要求***协调,***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2012年9月***去世;未来之家公司只认***,未向勇洪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另查明,2012年9月25日,***因病去世。2013年2月6日,***、***之母***、***之妻***、***之女***作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来之家公司在重庆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重庆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13)渝仲字第62号调解书,主要调解内容如下:一、解除未来之家公司与***于2011年2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未来之家公司补偿四申请人共500万元;三、未来之家公司于重庆仲裁委签发仲裁调解书后2日内支付***50万元,支付***、***、***50万元;四、申请人将原白猫厂区上所占用房屋及设施等全部移交给未来之家公司后,未来之家公司在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支付***、***、***200万元。
2013年8月27日,勇洪公司分别给***、***、***发出催告函,催促其按照《居间协议》约定落实将M06-2地块上剩余“红楼”等房屋交付勇洪公司拆除,追回被其他公司拆走材料的损失,否则该司将解除与***签订的《居间协议》,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上述事实,有《居间协议》、银行存款回单、《催告函》、重庆仲裁委员会(2013)渝仲字第62号调解书等证据以及勇洪公司的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勇洪公司与***签订的《居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居间协议》签订后,***并未履行合同约定,促成勇洪公司与未来之家公司签订合同。***现已去世,其与未来之家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亦已解除,《居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勇洪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勇洪公司要求解除与***签订的《居间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主张。《居间协议》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勇洪公司向***支付了50万元保证金和150万元劳务费,依法有权要求返还。因合同当事人***已经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本院判决被告***、***、***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勇洪公司返还劳务费150万元及安全保证金5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勇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于2011年8月22日签订的《居间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返还原告重庆勇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务费150万元及安全保证金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重庆勇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已预缴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3600元直接付给原告重庆勇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敏
代理审判员张畅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罗西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