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307号
原告:北京中电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9层9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电恒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正义清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05号启***D2座中检报业4层419室。
法定代表人:党小学。
原告北京中电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义清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电恒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