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财保79号
申请人:北京中电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9层9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正义清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26号楼4层401内4117室。
法定代表人:党小学。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中电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正义清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中电恒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正义清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北京中电恒创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正义清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