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青0104行初39号
原告: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县。
法定代表人:张庆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号。
负责人:冯振满,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娟(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5年5月24日生,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员,住青海省西宁市。
第三人:袁惠忠(×××),男,汉族,1978年3月8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袁惠忠行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晓冬
审 判 员  辛皎菱
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马娜娜
书 记 员  胡婉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