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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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21民初104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袁惠忠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已向西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6元,减半收取3113元,由原告***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