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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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21民初128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该村442号。

被告: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通利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私下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六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八元,由原告马进良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马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