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民申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伟,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5民终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欠付工程款向**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