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控宁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夏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控宁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中阿之轴(北)路227号保险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控宁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北控宁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剩工程款6081884.8元、少付工程款利息404264.08元、未付工程款利息444568.88元、案件受理费62404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3465元,以上共计7056586.7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控宁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56586.76元及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北控宁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