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5执1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宣某,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某,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13100元,执行费1153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其家中无人。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2021年3月16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号及×××号车辆的车户,但该车现有抵押、查封,且无法找到;于2020年11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区住房的产权产藉,但该房产现有抵押、查封,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1月12日扣留被执行人在甘肃泰隆森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24631元,但该工程款目前未结算,具体金额无法确定,暂无法提取;于2021年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宁夏金宝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924631元的股权。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无法找到且再无其他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旭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