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睿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睿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3614号
原告:云南睿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平桥村136号汇郦境园5幢2单元3-4层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162980506。
法定代表人:倪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娜,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万峰路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24015163945G。
负责人:刘坤敏。
原告云南睿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睿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睿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