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花商初字第00226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诸长双,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商务大道99号1号楼1001-10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582元,减半收取179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