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019号
原告: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
镇商务大道99号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唐新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智慧谷A1楼1901室至19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朋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