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025执771号
***、***、四川匠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四川匠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6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0民终40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74571.1元及诉讼费918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0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扣划四川匠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590.1元、扣划***银行存款91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75489.1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019元。全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