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1802号

原告:***,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滔,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路以西、松花江北路南侧旌南大厦,公民身份号码91510600MA××××××××。

法定代表人:刘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欧晨,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