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1802号
原告:***,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滔,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路以西、松花江北路南侧旌南大厦,公民身份号码91510600MA××××××××。
法定代表人:刘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欧晨,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