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瑞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2597号
原告:周选坤,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霞,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瑞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张兴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以西、。
法定代表人:刘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学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周选坤诉被告四川兴瑞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周选坤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选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选坤负担。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党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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