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2597号
原告:周选坤,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霞,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瑞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张兴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以西、。
法定代表人:刘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学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周选坤诉被告四川兴瑞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周选坤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选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选坤负担。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党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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