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132号
原告:**,男,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XX镇XX居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翼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XX路XX路XX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春,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环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辉,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训,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7元,减半收取后计32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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