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

南江县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2021)川1922民申6号
监督机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南江县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大坝街,统一信用代码91511922MA2D6CR4P。
诉讼代表人:刘泽君,南江县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47号1栋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80336。
法定代理人:梁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峰,男,生于1973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申诉人南江县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6日作出的(2019)川192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民监(2020)5119220001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南江县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对已支付的工程款进行算账,双方当事人对已支付工程款数量予以认可。申诉人南江县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撤回了申诉。故本案不再启动再审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2020)51192200011号民事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