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1125号
原告: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47号1栋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8033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南江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