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

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2377号 原告: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47号1栋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803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南江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大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6CR4P。 诉讼代表人:成***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原告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江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江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