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恢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鼎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七里洞村。
法定代表人:谢土生,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五一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8707416034H。
法定代表人李泽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鼎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鼎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0年7月、9月、12月,本院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无足额存款,其它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0年9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7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0年11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0年12月,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应当执行573269.9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李岳春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