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1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文彬,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吐芳,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邵路,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吐芳,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邵路,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谭有财,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城关镇五一中路万福商城****。
法定代表人:李泽文,该公司负责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div>
法定代表人:庄乾理,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文彬、***及二审被上诉人谭有财、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终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春梅
审判员  张克江
审判员  刘 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慧瑶
书记员唐逸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