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304执保463号
申请人: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霞光东路89号金桥书香庭苑A组团1栋0101004、02010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红日村黑山村民组。
申请人:***,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红日村黑山子村民组。
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红日村黑山子村民组。
被申请人:翁建民,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树营市政府二办区1组团6幢1单元102号。身份证号码:620103196504175056。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朋普镇庆来村委会庆来村一组70号。身份证号码:532526197204271418。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富春街62号2幢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510102196501278453。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老街1号2单元303室。身份证号码:431281198901111610。
申请人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53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湖湘支行的活期存折(账号6214662930035874)账户存款177万元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符合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资金数额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的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
湖湘支行的活期存折(账号6214662930035874)账户存款177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