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599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5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丽,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3207K。
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99773X。
法定代表人:侯鲁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重庆**负担。
审 判 员  项 毅
人民陪审员  李勇岐
人民陪审员  杨 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高继凯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