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16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重庆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3207K。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1056号8幢18-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99773X。
负责人:候鲁宁,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印 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凤
书 记 员  刘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