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2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320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4民初369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向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