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02执恢1405号
本院在执行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与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辽02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135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02执恢14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蒋希宏
书记员  张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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