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072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116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78911981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