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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072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116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78911981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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