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012号 原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7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8368195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6353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116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789119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030051347026。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取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官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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