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012号
原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7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8368195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6353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116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789119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030051347026。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取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官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