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9116号 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9282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甲3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6353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116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789119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提交网上立案材料后,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应提交起诉状原件等诉讼材料,但原告逾期未提交。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提交相关诉讼材料,本院无法确认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并及时向被告送达,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