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83执612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街道乐陵路116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新区大道(西潘家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95280522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3民初8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11398.5元,执行费1651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共计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数个,皆为轮候冻结,无存款,冻结期限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BX××**号、鲁B9××**号车辆二部,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以上财产如需继续冻结或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逾期后果自行承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5.经关联案件查询,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因为履行完毕义务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反馈车辆、不动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3民初8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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