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申13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海陆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号立基大厦办1-1808。
法定代表人: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斌,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会昌县文武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洪志,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会昌县月亮湾新区建设理事会。
负责人:李勇胜,该理事会理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海陆通建设有限公司、吴斌、会昌县文武坝镇人民政府、会昌县月亮湾新区建设理事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终5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提交2019年4月9日协议复印件、2019年4月12日陈桂生证言复印件、2018年12月16日曾昭发、阙元生证言复印件、2019年4月9日,刘敬红等证言复印件,邹承富会计证明一份,B区4号、5号楼泥工师傅等人录音,2018年2月8日银行流水一份,2016年6月30日文武坝财政所拨款明细一份,2016年12月19日报告证明安置户不及时缴建房款,政府也没有足额拨付工程款等证据,证明实际领工程款、领装修款没有5512128元。(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没有认可领取工程款5512128元,且尚有65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以及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其在2017年3月23日签名认可的领工程款和领装修款清单,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责任合同》,吴斌每栋房屋应付***工程款为239678元(413.835平方米×555元+施工管理费10000元),其总工程款为5512603元(239678元×23栋),而***领取的款项为5512128元,在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推翻吴斌提交的收条和借条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二审依据吴斌提出的已支付了工程款5512128元予以判决,并无明显不当。***所称在领取工程款和领取材料款中有重复计算及未实际领取等情形,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的再审申请不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闵遂赓
审 判 员 黄伟武
审 判 员 黄勇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悦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