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民初285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金红,旌德县俞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亮,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雅,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2022年4月26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慧
审 判 员 吴利民
人民陪审员 方荣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雅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