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4629号之一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春秋路与纬三路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G5AQ9E。
法定代表人:殷军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寒,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WBPQ89L。
负责人:朱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CJ14F。
法定代表人:朱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静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