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

***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4629号之二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春秋路与纬三路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G5AQ9E。
法定代表人:殷军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寒,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WBPQ89L。
负责人:朱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CJ14F。
法定代表人:朱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皖1103民初46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0478.24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0478.24元的冻结和其它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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