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23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藏族,住松潘县。
委托代理人:彭措,男,藏族,住红原县。
被执行人:阿坝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阿坝县阿坝镇洽唐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1709095908J。
法定代表人:刘玳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朝春,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双流县。
本院在执行****与阿坝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朝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阿坝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韩朝春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泽 塔
审判员 多吉东周
审判员 谢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