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31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措,男,藏族,住红原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阿坝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阿坝县阿坝镇洽唐东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1709095908J。
法定代表人:刘玳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阿坝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6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强制执行到位132677.59,扣除****欠***的材料款60000.00元,现余13322.41元未执行。剩余未执行到位的案款13322.41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泽  塔
审判员 多吉东周
审判员 谢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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