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润和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10043号
原告: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锦阳村。
经营者:曾天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平、金碧云,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城区金鑫世贸广场北区块商务楼406、4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朝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3857元减半收取1928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548元,由原告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志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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