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12民初578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爱国,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196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63X。
法定代表人:任全刚,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程爱国、***、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爱国、***、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程爱国、***、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