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逯继前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84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逯继前,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孙廷民,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2室。
法定代表人:和海军,总经理。
被告:大连金石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葡萄沟村小房身屯52号-2。
法定代表人:赵晨,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颜鲁博,董事长。
原告**、逯继前、孙廷民与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石葡萄酒庄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于 妮
人民陪审员  李云端
人民陪审员  姜秀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松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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