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377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东,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李祥路,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196X3。
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63X。
法定代表人:任全刚,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祥路、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成治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康晓乐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