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3793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诉复议申请人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A有限公司、青岛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379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称,其与江苏A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建青岛B有限公司和上海C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该联合体为临时性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其与江苏A有限公司各自独立施工,被申请人***则与江苏A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其并非合同方,相关合同对其无法律约束力,故被申请人***对其财产保全无依据,要求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以复议申请人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A有限公司、青岛B有限公司和上海C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期间被申请人***申请对四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而复议申请人所提异议内容均涉及案件实体审理范围,需待案件实体裁判生效后才能予以明确,因此复议申请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周 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