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922民初311号
原告: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隆山镇花家村东***5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来,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明月,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现住彰武县。
原告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大棚租金及所购生产资料等欠款合计为57167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431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地(大棚)种植协议》,2018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两份协议已经成立、生效,并已经履行。可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同时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的生产资料等款项也没有给付原告。
原告与被告通过结算协商,2019年6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标明:截至6月24日被告欠原告大棚租金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款项621672元。被告向原告承诺:2019年7月5日前还清50000欠款,逾期的欠款部分,按照月利2分支付逾期利息,承诺后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尚欠571672元,截至2020年1月20日产生利息74317元,本息合计64598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给付原告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欠款571672元及从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1月20日利息的74317元,合计645989元。在2020年10月20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260元,减半收取计5130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