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徐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9民终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彰武县兴隆山镇赵家村王家二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农民,现住彰武县兴隆山镇兴隆山村。
委托代理人***(系***女婿),沈阳吉祥物流有限公司职员,现***浑南区白塔三街14-15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东省单县谢集乡白寨行政村徐庄106号,现***沈河区东陵路。
上诉人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属于不告不理,一审法院应对原告诉求予以明确概括,才能明确诉争焦点,该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彰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吕艳秋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鑫